【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為配合主管機關強化期貨市場風控執行紀律及有效落實風險管理措施,本公司自102年7月1日起實施風險控管機制作業,相關說明如下:
|
|||||||||
一、 | 加收保證金作業 | ||||||||
1. |
期貨交易人單一契約當日收盤後未沖銷部位超過期交所對該契約公告所適用自然人及一般法人部位限制數之20%、專業投資機構部位限制數之50%者,超過部份加收保證金為期交所對該契約公告原始保證金之20%。
|
||||||||
2. |
期貨交易人得依本公司規定事先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當日未沖銷部位超過依放寬後「加收保證金指標」計算之部位時,超過部份加收保證金為期交所對該契約公告原始保證金之20%。
|
||||||||
3. |
依「加收保證金指標」加收之保證金對交易人有下列影響:
|
||||||||
二、 |
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及盤後保證金追繳作業:
|
||||||||
1. |
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交易人盤中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應儘速將權益數補足至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
|
||||||||
2. |
盤後保證金追繳:交易人盤後帳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應於次一營業日中午12時以前將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補足。
|
||||||||
3. |
本公司得依據交易人所留通訊資料透過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交易人指定方式發出盤中高風險帳戶及盤後保證金追繳之通知。
|
||||||||
三、 |
代為沖銷作業:
|
||||||||
1. |
期貨交易人於盤中之「風險指標」低於25%時,本公司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得以市價或合理之限價單逕行代交易人沖銷其所持有全部之未沖銷部位。
|
||||||||
2. |
期貨交易人屆盤後保證金追繳之補繳時限次一營業日中午12時,帳戶權益數小於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仍未解除盤後保證金追繳時,本公司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得以市價或合理之限價單逕行代交易人沖銷其全部或部分之未沖銷部位。
|
||||||||
四、 |
專有名詞之定義及計算方式:
|
||||||||
1. |
權益數=前日餘額±存提±到期履約損益±權利金收入與支出±本日期貨平倉損益-手續費-期交稅±未沖銷期貨浮動損益+有價證券抵繳總額
|
||||||||
2. |
權益總值=權益數+未沖銷選擇權買方市值-未沖銷選擇權賣方市值
|
||||||||
3. |
加收保證金指標:係指期貨交易人單一商品當日未沖銷部位占該交易人所適用之期交所部位限制之比例
|
||||||||
4. |
加收之保證金:當日收盤後,期貨交易人單一商品未沖銷部位超過依「加收保證金指標」計算之部位時,期貨商針對超過部分應加收保證金,其加收之金額為原始保證金之20%
|
||||||||
5. | |||||||||
交易人請注意:接獲本公司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或盤後保證金追繳後,屆盤後保證金追繳之補繳時限仍未解除盤後保證金追繳,或風險指標低於本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將開始執行代為沖 銷作業,盈虧由交易人自負,交易人如有違約未結案紀錄,5 年內不得在證券及期貨市場開戶或交易。 | |||||||||
舊版華南期貨網站原始公告日期2015/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