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措施

1 華南期貨個人資料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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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個人資料時之告知當事人事項

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蒐集台端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

告知事項 告知內容
蒐集之目的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信託業務」、「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條款遵循事宜)、「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其他契約、類似契約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或業務」、「會計與相關服務」、「財稅行政」、「徵信業務」、「資通安全業務與管理」、「其他金融管理業務」、「人事管理與求職事務」、「其他財政服務」、「中小企業及其他產業之輔導」、「有價證券與持有人登記,及其他股東服務事項」、「投資業務」。
個人資料之類別
  1. 符合法務部公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而與業務經營有關之個人資料之「類別」。例如,識別類:(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特徵類:(C011)個人描述/社會情況:(C031)住家及設施、(C032)財產、(C038)職業/財務細節:(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3)信用評等、(C086)票據信用等。
  2. 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國籍、戶籍資料、美國稅籍編號、投資、教育程度、職業、任職公司地址及電話、聯絡電話(含手機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戶籍地址、電子信箱等,詳如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或其他合於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須蒐集之各項個人資料,以及後續與本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
利用之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3.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利用之地區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須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利用之對象
  1. 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 金融監理或依國內外法令有調查權或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稅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1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利用之方式

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

  1. 書面或電子
  2. 國際傳輸等
台端權利與行使方式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 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關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遵循之特別告知事項 本公司蒐集台端個人資料的目的亦包含本公司為維護客戶整體利益所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必要措施,相關個人資料的利用方式包含瞭解台端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如台端為美國稅務居民,本公司依法必須將台端帳戶資訊及稅籍資料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如台端不同意相關個人資料之使用及揭露,對台端權益之影響包含本公司依法必須將台端之帳戶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針對存入不合作帳戶的特定款項,於符合國內外稅務法令或跨政府協議所定之扣繳條件時,予以扣繳百分之三十之美國扣繳稅款;如經相當期間台端仍不同意,本公司可能須關閉台端之帳戶。
聲明事項 本公司係基於中華民國法令所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務之主要市場對象及目標客戶,悉以中華民國居民或國民為主,本公司無意提供服務或商品予歐盟居民或監視歐盟居民於歐盟境內之行為。本公司客戶資料之存放與處理,均於中華民國國內進行,本公司將以本國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保護您的個人資料,不適用其他國家或區域之法令。
蒐集之目的
  1. 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包含期貨經紀、期貨顧問、期貨經理、期貨信託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等相關金融業務。(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 068、166、181、182)。
  2. 依國內外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條款遵循事宜)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財稅行政(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059、063、069、095)。

註:有關業務種類、屬性,請參考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自行選擇適當項目之「特定目的」,例如:(040)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金融爭議處理業務、(068)信託業務、(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個人資料之類別

符合法務部公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而與業務經營有關之個人資料之「類別」,包含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國籍、戶籍資料、美國稅籍編號、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通訊地址、投資等。

註:相關業務申請書、契約書等內容,請參考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自行選擇適當類別,例如:識別類:(C001)辨識個人者-如姓名、地址、電話等、(C002)辨識財務者-如金融機構之帳戶等/特徵類:(C011)個人描述/家庭情形:(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社會情況:(C031)住家及設施、(C032)財產、(C038)職業/受僱情形:(C061)現行之受僱情形/財務細節:(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3)信用評等、(C086)票據信用等。

利用之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3.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利用之地區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利用之對象
  1. 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 金融監理或依國內外法令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稅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1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

  1. 書面或電子。
  2. 國際傳輸等。
台端權利與行使方式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 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關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遵循之特別告知事項
本公司蒐集台端個人資料的目的亦包含本公司為維護客戶整體利益所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必要措施,相關個人資料的利用方式包含瞭解台端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如台端為美國稅務居民,本公司依法必須將台端帳戶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如台端不同意相關個人資料之使用及揭露,對台端權益之影響包含本公司依法必須將台端之帳戶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針對存入不合作帳戶的特定款項,於符合國內外稅務法令或跨政府協議所定之扣繳條件時,予以扣繳百分之三十之美國扣繳稅款;如經相當期間台端仍不同意,本公司可能須關閉台端之帳戶。
聲明事項
本公司係基於中華民國法令所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務之主要市場對象及目標客戶,悉以中華民國居民或國民為主,本公司無意提供服務或商品予歐盟居民或監視歐盟居民於歐盟境內之行為。本公司客戶資料之存放與處理,均於中華民國國內進行,本公司將以本國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保護您的個人資料,不適用其他國家或區域之法令。
3 華南金融集團客戶資料保密措施

此保密措施若因社會環境及法令變遷而修改,本集團將儘速更新,並透過公司網頁或於營業處所內明顯位置公告。交互運用您資料的子公司名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華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