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開戶屆齡70歲以上條件2019/10/28

【公告訊息】增訂開戶屆齡70歲以上之交易人應具備條件 2020-09-24
中期商字第1080004178號函規定。
自即日起,修改70歲以上之交易人開戶應具備條件,新增交易人需提供最近一年固定收入之證明,且合計應達新台幣60萬元或財力證明超過5000萬以上,該證明應每年提供並經期貨商重新評估,未符合規定者,期貨商僅得接受平倉委託,不得接受新增部位之委託,下單時僅能平倉不能新倉或自動。
  最近一年60萬元以上固定收入證明,以下方所列為限:
  1 營利所得。(例如: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等)
  2 執行業務所得。(例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3 薪資所得。(例如: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4 權利金。(例如︰商標、專利、著作權等供他人使用之權利金所得)
  5 利息。(例如: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或銀行存款之利息)
  6 租金。(例如:房屋、土地之租賃所得)
  7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提醒您選擇權賣方部位最大風險可能無限,雖然選擇權賣方會有權利金收入,但可能面對損失超過此數額之風險;若市場走勢不利,持有選擇權賣方部位將極有可能收到本公司高風險帳戶通知、追繳保證金或被本公司執行代為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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