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訊息】增訂開戶屆齡70歲以上之交易人應具備條件 2020-09-24 | |||
一 | 、 | 依中期商字第1080004178號函規定。 | |
二 | 、 | 自即日起,修改70歲以上之交易人開戶應具備條件,新增交易人需提供最近一年固定收入之證明,且合計應達新台幣60萬元或財力證明超過5000萬以上,該證明應每年提供並經期貨商重新評估,未符合規定者,期貨商僅得接受平倉委託,不得接受新增部位之委託,下單時僅能平倉不能新倉或自動。 | |
最近一年60萬元以上固定收入證明,以下方所列為限: | |||
1 | 、 | 營利所得。(例如: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等) | |
2 | 、 | 執行業務所得。(例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 |
3 | 、 | 薪資所得。(例如: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 |
4 | 、 | 權利金。(例如︰商標、專利、著作權等供他人使用之權利金所得) | |
5 | 、 | 利息。(例如: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或銀行存款之利息) | |
6 | 、 | 租金。(例如:房屋、土地之租賃所得) | |
7 | 、 |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 |
◇提醒您:選擇權賣方部位最大風險可能無限,雖然選擇權賣方會有權利金收入,但可能面對損失超過此數額之風險;若市場走勢不利,持有選擇權賣方部位將極有可能收到本公司高風險帳戶通知、追繳保證金或被本公司執行代為沖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