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籍法修正後相關規定2017/02/08

轉知國籍法修正後相關規定:

內政部105年12 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512044921號函公告國籍法修正,以利落實延 攬優秀外國人才及保障新住民權益
一、依內政部105年12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512044921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延攬優秀外國人才及保障新住民權益,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05年12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60001號令公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對我國有殊勳者,或有助我國利益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二)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憑生活保障無虞證明。
   (三)外籍配偶因家暴離婚或喪偶未再婚、扶養未成年子女者,申請歸化合法居留期間由5年降至3年。
   (四)外國人歸化國籍改採先許可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五)撤銷歸化許可前,內政部將召開審查會,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但經法院判決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者除外。
三、國籍法修正條文業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280期(見總統府網站公報系統   http://www.president.gov.tw   ),
     並已登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ri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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