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近期國、內外股市波動,為強化交易人保證金風險承受能力,期交所公告股價指數類契約及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類契約保證金維持原春節期間保證金收取標準,餘匯率類契約及商品類契約恢復為調整前1月21日之保證金,並自114年2月4日一般交易時段結束後實施。 [公告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