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於今(105)年6月27日將原有的商品黃金期權與東證期貨進行新的交易制度調整
黃金類商品之契約規格調整,包括:
(1) |
延長三項黃金類商品交易時間至下午4時15分 |
(2) |
縮小美元計價黃金期貨契約規模為每口10盎司 |
(3) |
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及黃金選擇權最後結算價換算匯率,改採最後交易日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北外匯經紀公司)公布之上午11時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 |
(4) |
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及黃金選擇權維持現金結算,但新增交易人得申請將期貨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所定的黃金現貨(以下簡稱「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之機制。 |
東證期貨三階段漲跌幅新制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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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盤前收單時期(7:45~8:00):東證期貨各月份契約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每日結算價±8%。 |
(二) |
開盤集合競價(8:00):如果最近月到期契約開盤集合競價之成交價觸及前一交易日每日結算價±8%漲跌幅限制,10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放寬至前一交易日結算價±12%。 |
(三) |
盤中逐筆撮合時段(8:00~16:05): |
1. |
如果開盤集合競價成交價未觸及±8%,則開盤後仍維持±8%之漲跌幅,盤中逐筆撮合交易時段,如果最近月到期契約成交價觸及前一交易日每日結算價±8%漲跌幅限制,10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放寬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12%。 |
2. |
如果最近月到期契約成交價已於開盤集合競價或盤中逐筆撮合時段觸及±8%,且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已放寬為±12%後,若最近月到期契約成交價觸及前一交易日結算價±12%漲跌幅限制,10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放寬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16%。 |
(四) |
收盤前10分鐘(16:05~16:15):東證期貨最近月到期契約如達前述觸發標準(±8%或±12%)時,因距離收盤不足10分鐘,故不放寬漲跌幅。 |
(五) |
有關前述(二)~(四)觸發標準,主要以最近月契約成交價觸及±8%、±12%漲跌幅限制決定是否觸發,非最近月契約達漲跌幅限制則不會放寬漲跌幅。若最近月契約無成交價時,則以最近月份契約「委託簿中最佳1檔買進價格」觸及+8%(或+12%)漲幅限制,或最近月份契約「委託簿中最佳1檔賣出價格」觸及-8%(或-12%)跌幅限制替代。此外,觸發後10分鐘期間均持續交易,不會暫停交易。 |
(六) |
其他注意事項:現行本公司交易系統可針對期貨價差產生衍生單至個別月份委託簿中,其目的係透過衍生單功能,以增加期貨價差之成交機會。惟衍生單之價格有時受限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放寬瞬間,買進衍生單價格將向上調整、賣出衍生單價格將向下調整。由於調整後價格可能與委託簿相對方成交,此部分仍將依「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進行撮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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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說明請見期交所新商品專區 黃金商品契約調整 與期交所新制度專區 東證期貨三階段漲跌幅新制